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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和平申请执行包其焱、吴培玲民间借贷纠纷(2017)黔2601执3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平,包其焱,吴培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33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平被执行人包其焱被执行人吴培灵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锦屏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8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和平借款98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6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26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递形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依法公开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凯里市红洲路18号馨怡名苑*栋*层***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凯房权证州房商字第201*****0号,建筑面积为163.16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刘和平依法按债权比例分得案件款404750元;3、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包其焱、吴培灵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发现仅有的被另案冻结的千余元存款外,无其他财产信息;4、前往被执行人包其焱、吴培灵居住地锦屏县进行财产调查,除发现已被锦屏县人民法院以(2017)黔2628执1号、27号、28号等五案查封的位于锦屏县步行街社区1层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改00****1,建筑面积为62.80平方米)外,无其他财产信息;5、将被执行人包其焱报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法予以查找。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和平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628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和平发现被执行人包其焱、吴培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潘 斌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