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鲁称心与范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称心,范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574号原告鲁称心,男,汉族,1992年11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杨宏,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青松,男,汉族,1985年5月30日出生,住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称心诉被告范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范青松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罗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相关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范青松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住所地在罗山县,因此,该纠纷应当由罗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移送至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晓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