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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兴国、刘淑兴、肖泽美、刘五兴与曾祥华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国,刘淑兴,肖泽美,刘五兴,曾祥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国,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茵,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兴,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茵,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泽美,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茵,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五兴,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茵,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华,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锐,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兴国、刘淑兴、肖泽美、刘五兴因与被上诉人曾祥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兴国、刘淑兴、肖泽美、刘五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邦鑫审判员  段添天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