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兴国、刘淑兴、肖泽美、刘五兴与曾祥华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兴国,刘淑兴,肖泽美,刘五兴,曾祥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国,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茵,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兴,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茵,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泽美,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茵,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五兴,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茵,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华,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锐,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兴国、刘淑兴、肖泽美、刘五兴因与被上诉人曾祥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兴国、刘淑兴、肖泽美、刘五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邦鑫审判员 段添天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