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赖礼火、黄实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礼火,黄实景,余婷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赖礼火,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实景,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余婷筠,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沙县人。本院在执行赖礼火与黄实景、余婷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余婷筠的银行存款5300元,申请人受偿53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婷筠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闽C×××××),因未扣到该车,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礼源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