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绍宽彭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绍宽,彭明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14号之一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宽,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彭明琼,女,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宽、彭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中申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