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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林与李俊英、况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李俊英,况清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395号原告:朱林,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俊英,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况清丰,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与被告李俊英、况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林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萍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