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林与李俊英、况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李俊英,况清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395号原告:朱林,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俊英,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况清丰,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与被告李俊英、况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林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萍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