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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怀明、刘同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明,刘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明,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刘同亮,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怀明与被执行人刘同亮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慕宗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