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45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马文凯、李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文凯,李文芳,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569号之二原告: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张集行政村。法定代表人:贾敬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凯,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梅,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芳,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马文凯之妻。被告: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1栋102室。法定代表人:任启会,该公司经理。原告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凯、李文芳、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9日,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徽行淮北分行于2017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北市拓基赢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