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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小均与雷会旺、杨亚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均,雷会旺,杨亚宁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902号原告:李小均,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碾咀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雷会旺,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巩家村四组,农民。被告:杨亚宁,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巩家村*组,农民。原告李小均诉被告雷会旺、杨亚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李小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赵银银承担。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