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小均与雷会旺、杨亚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均,雷会旺,杨亚宁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902号原告:李小均,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碾咀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雷会旺,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巩家村四组,农民。被告:杨亚宁,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巩家村*组,农民。原告李小均诉被告雷会旺、杨亚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李小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赵银银承担。审判员 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