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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长纪与周安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纪,周安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751号之一原告:王长纪,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莲,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安不,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纪诉被告周安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宋加堂审 判 员  崔亚萍人民陪审员  左培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