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长纪与周安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纪,周安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751号之一原告:王长纪,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莲,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安不,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纪诉被告周安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宋加堂审 判 员 崔亚萍人民陪审员 左培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