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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登芝与周远平、周远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557号原告:叶登芝,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周远平,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周远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周远强,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告:周远伦,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叶登芝诉被告周远平、周远强、周远伦、周远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叶登芝于2017年5月1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登芝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登芝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叶登芝负担。审 判 员 赵历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向江波书 记 员 唐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