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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北京友来旺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王雷,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北京友来旺超市(组织机构代码:L44734594)。经营者:夏小荣,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王雷与北京友来旺超市(以下简称:友来旺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雷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友来旺超市给付货款10945元、诉讼费74元、公告费71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友来旺超市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友来旺超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友来旺超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雷申请执行的货款10945元、诉讼费74元、公告费71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友来旺超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