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鲁春雨与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春雨,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44号原告鲁春雨,男,1983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邱鸿,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振权,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春雨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监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春雨负担。审 判 长 岳清远审 判 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