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振良与王彩华、杨小青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良,王彩华,杨小青,刘淑芳,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419号原告杨振良,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被告王彩华,女,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杨小青,女,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刘淑芳,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第三人杨水石,男,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第三人刘国庆,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第三人李金水,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良诉被告王彩华、杨小青、刘淑芳,第三人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振良以与被告王彩华、杨小青、刘淑芳,第三人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良撤回对被告王彩华、杨小青、刘淑芳,第三人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振良撤回对被告王彩华、杨小青、刘淑芳,第三人杨水石、刘国庆、李金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振良承担。审判员 卢颖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