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谭真与陈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真,陈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098号原告:谭真,女,196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仰和,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真诉被告陈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谭真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真负担。审 判 长 李 茜代理审判员 李 菊人民陪审员 李树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