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司远旺与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远旺,王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68号原告:司远旺,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德胜,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远旺与被告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54.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慧燕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人民陪审员 邹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