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司远旺与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远旺,王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68号原告:司远旺,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德胜,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远旺与被告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54.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慧燕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人民陪审员  邹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