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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宫银环、李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银环,李维峰,张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14号申请人:宫银环,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李维峰,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张金祥,住故城县。申请人宫银环与被申请人李维峰、张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宫银环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维峰、张金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宫银环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宫银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维峰、张金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