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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8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美华、徐军与徐己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美华,徐军,徐己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8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段美华,女。申请执行人徐军,男。被执行人徐己太,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美华、徐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己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19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己太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李 魁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