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52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法定代表人:李百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现光审 判 员 李 玉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