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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曾甲甲与被告李某某、李甲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曾甲甲,李某某,李甲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4民初224号原告:曾某某,个人信息………略。原告:曾甲甲,个人信息………略,系曾某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继红,湖南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个人信息………略。被告:李甲甲,个人信息………略,系李某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飞,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曾某某、曾甲甲与被告李某某、李甲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曾甲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两原告现金423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农历8月,经媒人介绍,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识,当日,双方在介绍人张志平家共进午餐,原告曾某某给李某某见面礼990元,给李甲甲见面礼600元;后经原、被告两家同意,被告方携亲戚到原告家看房,在媒人及两方亲戚见证下,原告交给两被告彩礼39618元,当日下午,原告曾某某给被告李某某花500元购买衣服、鞋子,花600元购买手机一台。嗣后,两人同居十余天后,被告李某某回娘家后再也不肯返回原告家。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李某某、李甲甲辩称,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双方前往广东打工。期间,李某某遭到原告曾某某及其家人虐待和家暴,导致李某某心理压力大,精神恍惚,生活不能自理。被告方收到原告方的彩礼是30099元;该款已全部用于李某某治病和生活支出;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方诉请。被告李某某、李甲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法庭上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3,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据2,原告方提交的彩礼单共计42308元,被告方只认可30099元这一笔钱,其余12209元不认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余部分开支,故本院确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0099元。证据4,证人张志平的证言证实经其经手交被告方彩礼为30099元,其他开支金额未经手,故对证人张志平经手交被告方彩礼30099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农历8月,经张志平介绍曾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嗣后,被告方携亲戚到原告家看房,当天,在介绍人张志平的经手下,原告方给被告方彩礼30099元。之后,曾某某、李某某同居生活;双方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被告李某某便回娘家生活,再也未回到原告家。2017年1月7日,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召集原、被告方调解退还彩礼一事未果后,便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还向被告开支了12209元,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感情基础不牢,又无重归和好可能,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方起诉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以返还200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某、李甲甲返还原告曾某某、曾甲甲彩礼2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曾某某、曾甲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元,由被告李某某、李甲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危俊洁附录:原告曾某某、曾甲甲提供的证据:1.曾某某、曾甲甲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方主体资格。2.彩礼单1份。拟证明彩礼明细情况。3.杨梅村委、爻山村委调解协议。拟证明双方所在村委会在纠纷发生后进行过调解,被告方不同意。4.证人张志平证言。拟证明介绍人张志平清楚了解曾某某、李某某相识及彩礼等情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