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祥市东方红铸造厂、钟祥市鑫弘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庆平、刘雨、罗维银、李家兴、游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东方红铸造厂,钟祥市鑫弘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庆平,刘雨,罗维银,李家兴,游学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067号申请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钟祥市东方红铸造厂被申请人:钟祥市鑫弘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庆平被申请人:刘雨被申请人:罗维银被申请人:李家兴被申请人:游学峰申请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钟祥市东方红铸造厂、钟祥市鑫弘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庆平、刘雨、罗维银、李家兴、游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钟祥市东方红铸造厂、钟祥市鑫弘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庆平、刘雨、罗维银、李家兴、游学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6万元以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东方红铸造厂、钟祥市鑫弘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庆平、刘雨、罗维银、李��兴、游学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翛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