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洪伟与黄成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洪伟,黄成银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631号原告邢洪伟,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谛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成银,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姚善强,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洪平,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邢洪伟与被告黄成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在执行黄成银与微山县润东运输有限公司、卜宪东、龚成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邢洪伟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鲁0826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邢洪伟的异议。案外人邢洪伟不服,于2017年2月21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邢洪伟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洪伟负担。审 判 长 安 山审 判 员 蒋宝坤人民陪审员 陈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长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