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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安市江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安市江源商贸有限公司,张菊云,郑豪清,林锦增,郑美霞,陈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注册编号2197989。授权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林铭星,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安市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瑞景名仕城12幢1层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8904882-8。法定代表人张菊云。被执行人张菊云,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豪清,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锦增,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美霞,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宗立,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江源商贸有限公司、张菊云、郑豪清、林锦增、郑美霞、陈宗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96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椿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