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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刘统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刘统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495号原告:李小平,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告:刘统兴,汉族,农民。李小平诉刘统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鸿焕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李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替被告承担的23170元[(28100元+5000元)x70%];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3日18时许,原告驾驶×××号普通低速货车搭乘其妻雷大梅沿西合公路由北向南行至53KM+550M处时,与路西岔道内驶出的被告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右转弯发生碰撞,碰撞后×××号车又与路东彩票店房屋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雷大梅受伤、两车及彩票店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未作出时,原告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1月30日,与彩票店房主石广勐及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赔偿石广勐房屋损失5000元,赔偿被告各项经济损失28100元。2016年12月6日,合水县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责任做出如下认定,刘统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小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据此,原告在与被告及石广勐达成的赔偿协议时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明显与上述责任认定不符,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代替被告承担的事故主要赔偿责任份额。刘统兴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18时许,李小平醉酒后驾驶×××号低速货车搭乘其妻雷大梅沿西合公路由北向南行至53KM+550M处时,与路西岔道内驶出刘统兴的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右转弯发生碰撞,碰撞后×××号车又与路东石广勐经营的彩票店房屋发生碰撞。当日,刘统兴被送到合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3572.60元。2016年11月25日,经李小平与刘统兴在合水县交警队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李小平承担刘统兴车辆贰万元(20000.00),车辆所有权归李小平;2、李小平承担刘统兴住院期间所有费用(以医院票据为准);3、李小平承担刘统兴误工费肆仟伍佰元(4500.00);4、车辆过户限两个月时间,若李小平不过户刘统兴有权销毁此车户;5、此事故一次性处理,事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6、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李小平、刘统兴均签字认可。2016年11月30日李小平给付刘统兴赔偿款28100元,刘统兴出具了收条。2016年12月6日,合水县交警大队合公交认字[2016]第00193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统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小平承担次要责任。李小平以其与刘统兴及石广勐达成的赔偿协议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在庭审中,刘统兴当庭表示不同意解除协议。另查明:庆阳市道路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2016]鉴字第1304号报告书鉴定被鉴定人李小平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20.5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李小平、刘统兴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3、李小平诉刘统兴赔偿协议书1份;4、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5、刘统兴出具的收条1张,刘统兴住院医疗费发票1张。本院认为:李小平醉酒后驾驶货车与刘统兴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书未作出之前,李小平与刘统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现李小平已经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其要求刘统兴返还赔偿款,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小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元,由李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