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3236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查文琴、冯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文琴,冯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3236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2252764N,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超,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查文琴,女,汉族,1970年6月24日生,,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冯吉华,男,汉族,1970年12月31日生,,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诉被告查文琴、冯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行诉称,被告查文琴至2017年4月25日止结欠其6224818712343104号暨阳卡项下本金230990元、利息16253.05元、滞纳金2857.06元,合计250100.11元。被告冯吉华为上述查文琴的借款在36万元的范围内提供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冯吉华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室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36万元。现请求判令:1、被告查文琴立即支付欠款250100.11元以及欠款本金230990元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2、被告冯吉华对查文琴的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36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对查文琴的上述债务,农商行有权以冯吉华名下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被告查文琴未到庭答辩。被告冯吉华辩称:借款是事实,结欠的数字也是对的。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诉称事实有“抵贷通惠农暨阳卡”使用合约、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抵贷通惠农暨阳卡”保证担保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冯吉华的认可,被告查文琴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查文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0100.11元以及欠款本金230990元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二、冯吉华对查文琴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3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查文琴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冯吉华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大桥南路3号14幢204室的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最高债权36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8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查文琴、冯吉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