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王兆宽、王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王兆宽,王举,王士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4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祁国杰,男,1963年10月28日生。被告王兆宽,男,1966年10月14日生。被告王举,男,1976年10月25日生。被告王士初,男,1974年5月4日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王兆宽、王举、王士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