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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冯方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洪山村。法定代表人陶宝轩,该公司总经理。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4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咸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以其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方便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426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川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