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西宁景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海月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西宁景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海月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58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被告:西宁景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68号1号楼2单元2011室。法定代表人:蒋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海月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福禄巷17号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祁宝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西宁景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海月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苏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