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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汉蓝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胡艳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蓝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胡艳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65号申请人:武汉蓝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联村工业园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章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艳明,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人武汉蓝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艳明申请撤销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蔡劳人仲裁字[2016]第23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武汉蓝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蓝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蓝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蔡劳人仲裁字[2016]第2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蓝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覃兆平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正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