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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达明与被申请人徐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达明,徐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14号申请人:石达明,男,193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27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悠,湖南金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颂,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竹埠村4号9栋1单元202号。申请人石达明与被申请人徐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达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颂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盛伟斌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晓塘路4号1栋2号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达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颂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担保人盛伟斌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晓塘路4号1栋2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