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车继英与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继英,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869号申请执行人车继英。被执行人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高劳人仲字第[2016]第265号仲裁裁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高劳人仲字第[2016]第26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梁兵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