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赛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赛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恒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六楼。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赛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9号(凯悦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孙恒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恒俊,男,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深仲裁字第255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赛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恒俊依照(2017)浙02执1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赛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孙恒俊银行存款,金额为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利息18036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其中400000元自2016年3月30日起,200000元自2016年4月2日起计)律师费10000元、仲裁费20000元、执行费8880.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钱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詹必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