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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国、裴宝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裴宝成,于永君,刘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225-4号申请执行人田国,女,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裴宝成,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于永君,女,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刘瑞涛,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田国与被执行人裴宝成、于永君、刘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4)昌执字第22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瑞涛银行存款19076.52元,现因被执行人刘瑞涛已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瑞涛在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虹桥分社的账号62×××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