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104民督2号申请人: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环陵路7号。负责人:楼晓君,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娜,女,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48号。负责人:王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行长。申请人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提供场地和服务并出具发票,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有协议和发票为证。现申请人已按约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尚欠场地租赁费230000元未支付。要求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给付申请人230000元场地租赁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南京钟山国际高尔夫置业有限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分公司230000元场地租赁费。申请费1583元,由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