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京鑫管道安装防腐有限公司与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京鑫管道安装防腐有限公司,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京鑫管道安装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377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冲。委托代理人肖敏,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3999号。法定代表人高丽。申请执行人上海京鑫管道安装防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1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京鑫管道安装防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京鑫管道安装防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14,296.83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542.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建金沛钢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金山区,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0171号裁决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张华松审判员 李伟荣审判员 吕长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