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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昆明金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邓跃萍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金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邓跃萍,鲁明辉,昆明云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再兴,周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复7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昆明金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号昆明世纪广场主塔楼**层****号。法定代表人:于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维强,系昆明金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海,系昆明金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邓跃萍。被执行人:鲁明辉。被执行人:昆明云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京瑞大厦1806—*号。法定代表人:鲁明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再兴。被执行人:周玉红。复议申请人昆明金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爵公司)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山法院)(2016)云0112执异6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跃萍与鲁明辉、昆明云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祥公司)、陶再兴、周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山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对云祥公司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主塔楼29层2905号房屋进行保全查封。2016年8月25日发出(2016)云0112执151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云祥公司、鲁明辉于2016年9月14日前将登记在云祥公司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主塔楼26层2905号房屋腾空并移交西山法院评估、拍卖。金爵公司为此提出异议,2016年9月20日西山法院作出(2016)云0112执异65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金爵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西山法院认为:第一,金爵公司提交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可说明金爵公司与被执行人云祥公司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通过另案诉讼解决,但在本案中不能证明其对上述房屋享有权利,金爵公司要求法院终止对南屏街88号主塔楼29层2905号房屋的腾空移交无法律依据。第二,根据《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条款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确认合同已经生效。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金爵公司向本院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西山法院(2016)云0112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其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复议申请人作为承租人,提交租赁合同的目的是证实租赁关系的存在,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有权利继续租赁房屋,且租赁房屋并不影响法院的评估、拍卖,西山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与云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仅能证明复议申请人与云祥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不是权利人的认定错误。房租由云祥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收取,复议申请人公司注册地就是承租的房屋,合同已经履行一年之久,且仍在使用中,西山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错误。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西山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西山法院(2016)云0112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作出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裁定书落款为2015年9月20日系笔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金爵公司对西山法院腾空移交诉争房屋提出异议,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承租权,在租赁期内阻止腾空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其诉求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对其异议审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而西山法院(2016)云0112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适用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规定: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故本案应发回西山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审判长  汤晓莹审判员  谢海玲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欣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