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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20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兵与被告余新荣、贺岳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兵,余新荣,贺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014-1号原告吕兵,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岳阳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新荣,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被告贺岳辉,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系余新荣之妻。原告吕兵与被告余新荣、贺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新荣、贺岳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兵撤回对被告余新荣、贺岳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共计4920元,由原告吕兵负担。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