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20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兵与被告余新荣、贺岳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兵,余新荣,贺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014-1号原告吕兵,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岳阳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新荣,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被告贺岳辉,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系余新荣之妻。原告吕兵与被告余新荣、贺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新荣、贺岳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兵撤回对被告余新荣、贺岳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共计4920元,由原告吕兵负担。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