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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行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袁愈红与冷水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愈红,李元梅,冷水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行终45号上诉人袁愈红,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袁帅之父。上诉人李元梅,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袁帅之母。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公安局,住所地冷水江市平安大道。法定代表人肖海文,系该局局长。上诉人袁愈红、李元梅因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1381行初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袁愈红、李元梅起诉所请求的事项,属于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实施的侦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袁愈红、李元梅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袁愈红、李元梅上诉称,其子袁帅死亡后,其要求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公安局查明死亡真相,但被告至今未查明死亡真相,故起诉要求被上诉人依法履行职责。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1381行初39号行政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冷公(刑)鉴通字(2017)014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并于2017年4月26日送达给袁愈红。冷水江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冷公(刑)不立字(2017)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不予立案,并于2017年4月27日送达给袁愈红。被上诉人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履行其相关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志方审 判 员  柳真真代理审判员  谭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燕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