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从刚与黄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从刚,黄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从刚。被执行人黄萍。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从刚与被执行人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6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黄萍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XXX号X栋X楼XXX、XXX号车位(备案号:XXXXXX、XXXXXX),本院于2017年3月2日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薛跃发审判员 伍宏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植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