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光洪、陈世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洪,陈世平,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异50号异议人:王光洪,男,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陈世平,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58128-7,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楼2-2-2号。本院在审理王光洪对陈世平与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光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光洪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睿审判员 姜朝勇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冠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