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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文亮与邢寅华、马建兵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亮,邢寅华,马建兵,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2847号原告:李文亮,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成,男,54岁,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李文亮父亲。被告:邢寅华,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子华,男,汉族,1953年4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马建兵,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文亮与被告邢寅华、马建兵、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亮负担。审判长  田卫东审判员  白生福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