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少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初72号起诉人王少江,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收到起诉人王少江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少江请求:1、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南政复不受字(2017)2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责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职责;3、诉讼费用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起诉人王少江对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作出的津开公(刑)驳回字[2017]1号《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应当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作出的津开公(刑)驳回字[2017]1号《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起诉人王少江虽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南政复不受字(2017)2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因起诉人王少江对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作出的津开公(刑)驳回字[2017]1号《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对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作出的津开公(刑)驳回字[2017]1号《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法律没有赋予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作出裁决的职权,起诉人王少江对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作出的津开公(刑)驳回字[2017]1号《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得以解决。综上,起诉人王少江对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南政复不受字(2017)2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少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翔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