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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袁宗琼与杨传斌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宗琼,杨传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238民督16号申请人:袁宗琼,女,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男,生于1971年12月4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杨传斌,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申请人袁宗琼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袁宗琼称,被申请人杨传斌于2014年11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又于2014年12月21日向申请人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按季度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9月止,被申请人杨传斌陆续给付了部分利息共43000元。现申请人袁宗琼向我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杨传斌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传斌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袁宗琼本金15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被申请人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5万元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被申请人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杨传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