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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侥春与贾艳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侥春=,贾艳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232号原告刘侥春=。被告贾艳丽=。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侥春与被告贾艳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侥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侥春的行为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侥春负担。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