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侥春与贾艳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侥春=,贾艳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232号原告刘侥春=。被告贾艳丽=。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侥春与被告贾艳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侥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侥春的行为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侥春负担。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