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4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晓悦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悦,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449号原告:刘晓悦,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市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1984年6月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刘晓悦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晓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晓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