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与常德红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常德红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常德红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常德红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常德红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3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法定代表人肖仁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常德红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枫树桥村古堤组。法定代表人田正立。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鼎国土资罚字(2016)3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常德红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石板滩镇枫树桥村的集体土地3686平方米修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15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罚款人民币90116元。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并催告。被执行人常德红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故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违法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位置图、违法用地权属、地类汇总表、违法地块测绘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证明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鱼塘承包合同、违法用地现状图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常鼎国土资罚字(2016)3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田晓晖审判员 宋习彩审判员 贾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阿妍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