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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永业与黄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业,黄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4742号原告:郑永业,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黄文伟,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原告郑永业诉被告黄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文伟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郑永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永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1日,被告黄文伟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写下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如上。被告黄文伟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9日,被告黄文伟向原告郑永业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20日偿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文伟未向原告偿还分文。本院认为:被告黄文伟向原告郑永业借款25000元,双方之间因此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的约定,借款应于2016年5月20日偿还,但被告黄文伟未依约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黄文伟偿还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文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伟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永业偿还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黄文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永添审 判 员  甘 冠人民陪审员  梁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斯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