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路支行与高春玉、高增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路支行,高春玉,高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路支行。法定代表人马永恒。被执行人高春玉,男。被执行人高增芳,女。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春玉、高增芳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春玉、高增芳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路支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春玉、高增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路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高春玉、高增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