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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金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洪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刑初8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金洪,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3月2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显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金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胡金洪为自己吸食鸦片,在本村小地名“饶家田”的五处自留地里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现场强制铲除并在证人见证下清点,被告人胡金洪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4090株。经会东县农牧局对疑似毒品原植物进行鉴定,该植物属罂粟原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金洪对起诉指控种植的罂粟数量有异议,认为没有4090株,公安机关在清点罂粟时自己未在场。对其他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会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铲除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会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证人徐某某1、罗某某、徐某某2、蔡某某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4.被告人供述;5.会东县农牧局物证鉴定书;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金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金洪在庭审中辩称公安机关清点罂粟时自己未在场且种植罂粟数量没有4090株的意见,因在案视频资料、铲除经过等证据均能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清点罂粟数量为4090株且被告人在场的事实,对被告人胡金洪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胡金洪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将综合情节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金洪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 莉审判员 罗贵彭审判员 兰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