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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玉山·阿布力米提与顾掌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山·阿布力米提,顾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585号申请人玉山·阿布力米提,男,1989年5月4日生,,维吾尔族,住新疆伽师县。被执行人顾掌全,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玉山·阿布力米提与被执行人顾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顾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玉山·阿布力米提给付4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公告费600元,二项合计9100元,由顾掌全负担。因被执行人顾掌全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玉山·阿布力米提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掌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顾掌全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顾掌全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掌全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掌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掌全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掌全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顾掌全居住地调查,发现已经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顾掌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1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724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玉山·阿布力米提,玉山·阿布力米提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顾掌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玉山·阿布力米提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顾掌全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玉山·阿布力米提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杨琦东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献中 关注公众号“”